AI 短剧不构成作品,可能还有两条退路
- 2026-10-28 11:26:05
前面几篇都在讲怎么认定作品。现实是,很多 AI 短剧认不上。
三段控制里,前端构思没人做,剧本是 AI 写的;或者后端表达没人做,生成完直接拼起来就发。任何一段落空,作品就不成立了。
那被人整部搬走,就只能认栽吗。我想不至于,通过检索案例,我发现,至少还有两条路可以维权。
第一条路:主张录像制品
著作权法把视听表达分成两种:视听作品,和录像制品。
作品有独创性门槛,制品没有。制品只要求是一段被制作出来的连续画面。
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个案件【(2024)沪73民终1043号】,认为一条 23 秒的礼仪演示视频,独创性明显不足,不能当视听作品,但可以作为录像制品保护,享有邻接权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判过一批 100 条带货短视频,认为其中一部分有镜头选择、有画面编排的,属于视听作品。剩下的拍摄角度固定、场景单一、基本没有镜头转换,认录像制品。两种都认定侵权,一并判赔 7 万多。
所以,退一步不是退到没有,而是换一种保护方式。
但我们要明白,录像制品的定义,是视听作品以外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形象、图像的“录制品”,不是作品。而且,纯 AI 生成的画面不是录下来的,是算出来的,够不上作品的独创性,又不落在“录制”这个动作里,两头不靠。这就是为什么做“实拍加 AI 混剪”的公司比纯 AI 生成的好办——它手里有真正录制的那一部分。
第二条路:走反不正当竞争
抖音诉亿睿科,“变身漫画特效”对“少女漫画特效”案件,法院先把著作权否了,认为AI 生成的漫画成像不构成作品。从风格设定、风格化量产、模型训练、用户生成这四个阶段,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。
然后转反法。认定,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,是抖音投入大量经营资源换来的竞争利益,受反法保护,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,判赔 160 万。
著作权那条路走不通的地方,反法接住了,赔得还比不少著作权案子高。
但要注意,反法第二条不是万能钥匙。要证三件事:你有投入形成的竞争利益,对方的行为造成实质性替代,这种替代违反商业道德。三件缺一件,法院不接。